原标题:“辱母伤人案”揭地下金融链:月息一分收十分放,年息120%
“我们误入高利贷陷阱,害了自己,也伤了别人。”山东聊城“辱母伤人案”中,受辱母亲苏银霞为儿子于欢写的陈情书中有着这么一句话。
根据《南方周末》及多家媒体报道,去年4月,22岁的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受到11名催债人围攻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导致1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今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这一判决在原本宁静的周末被刷屏了。
从“群情激奋”回到事件“原点”,种下祸根的无疑是高利贷,或者说年息超过36%的民间借贷。作为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下称“源大工贸”)的法定代表人,苏银霞分别于2014年7月、2015年11月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和3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换句话说,这两笔借款的年息高达120%,远超法规划定的民间借贷“红线”。
熟悉山东聊城地下金融情况的相关人士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年息超过100%,这种情况并不罕见。借高利贷,关键看你急不急用钱。一般情况下,月息二分(年息24%。下同),或者三分是经常的情况。”第一财经记者还了解到,放贷者有一部分资金是从社会上吸收的,这些资金的利率大致是一分左右,也就是年息12%。
高利贷引发的“辱母伤人案”并非个例。第一财经记者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近三年来由高利贷引发的各类刑事案件超400件,涉及罪名达十多个,非法拘禁罪频现。而400余起案件中不乏追讨高利贷最终引发致人伤亡的极端事件。苏银霞显然已经为“误入高利贷陷阱”悔恨不已,但问题是,利息那么高,为何还有那么多“苏银霞”会染上高利贷。
年息超100%不罕见
根据多家媒体报道,“辱母伤人案”发生近4个月后,放贷方吴学占因涉黑被聊城警方控制。而案件中失血性休克死亡的杜志浩则是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之一,被刺前涉嫌曾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
“几乎所有的高利贷都涉黑,不涉黑怎么收回钱。经常会发生命案,但这次闹得动静特别大。” 山东聊城一位法律工作者26日告诉第一财经记者,“高利贷这种东西,监管起来很难。往往是出了大事,抓了几个人,就会平息一段时间。但过去之后,还会再有人出来,再做这个事儿。”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放高利贷的资金来源有两方面,一是自有资金;二是从社会上吸收的资金,这部分资金的利率大致是年息12%。
“辱母伤人案”一审判决书显示,苏银霞承认“我们厂子因为倒贷款于2014年7月份从吴学占那里借了100万,口头约定是百分之十的月息,后来我们陆续的还给他152.5万元”。换句话说,苏银霞的借款年息超过了100%。“这种情况并不罕见。”上述熟悉山东聊城地下金融情况的相关人士表示。
显然,高利贷就是一个很难填上的坑。上述聊城法律工作者给第一财经记者讲了这样一个故事:一位刚到事业单位上班的年轻人,经不住同事友情抵挡,为同事借的3万元高利贷提供了担保,由于同事所借高利贷太多,无力偿还,跑路了。他被迫又借高利贷为他同事偿还借款本金与利息5万多元,为了偿还他自已借的高利贷,他不得不再借高利贷偿还,过上拆东墙补西墙的日子。高利贷利滚利,不到三年,他外欠80多万元,可他本人一分未花。外欠的泡沫越来越大,终于借不到钱了,追债人也逼的急,他不得不将此事告诉父母。父母都是一般职工,仅有一处楼房,就是将楼房卖了,也还不上高利贷,全家人抱头痛哭,没有办法,他只有放弃工作,选择跑路。
问题在于融资渠道有限。大银行不给你贷,即使农村信用社(现在普遍改制为了农商行),12%的利息你也贷不出来。
苏银霞为何“染上”高利贷
除了向吴学占借高利贷外,苏银霞及其名下的源大工贸还涉及三起债务纠纷。这些纠纷表明,苏银霞及其企业不仅已经进入到了“拆东墙补西墙”的程度,更揭示了苏银霞为何会沾染高利贷的原因。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第一起债务纠纷为2013年5月16日,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简称仲利国际)与源大工贸签订了租赁合同,承租一台数控铣床、一台主轴和一台摩擦压力机,租赁期间为2013年5月20日至2016年5月20日,租赁物成本85万元。源大工贸仅支付了1~23期租金52.3万元,另有20.97万元租金未支付。
第二起债务纠纷则是一笔银行借款。2016年1月22日,源大工贸向浦发银行聊城分行借款788.8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年利率5.7%,按月结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逾期罚息利率按计收罚息日适用的贷款利率加收50%;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22日至2016年7月22日等。该笔借款由苏银霞夫妇及冠县柳林轴承公司做担保。银行方按约发放贷款后,源大工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截止2016年9月2日,源大工贸欠浦发银行借款本金788.8万元、利息19.45万元,本息合计808.25元。
第三起发生于2016年10月28日,聊城润昌农商行将源大工贸及另外两家公司诉至冠县法院,请求法院冻结这三家公司价值570万元的存款或财产。该案的案由同为“借款合同纠纷”,源大工贸为第一被申请人。
上述三起案件中,前两起已判决,苏银霞及其源大工贸均败诉,被判还款。而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显示,苏银霞已被三次列入这一“黑名单”。其中的两次系不能履行与仲利国际的案件判决引发,立案时间为2016年10月。另一起的立案时间为今年2月27日,所涉及的案件为,苏银霞及其源大工贸拖欠河北唐山借款人王华君100万元的借贷案件,苏银霞亦败诉,判决已生效。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资深民商事律师许红亮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根据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要求,进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的当事人,银行不得向其发放贷款。苏银霞被列入了这个名单,因此肯定不能获得银行贷款。失信“黑名单”向全社会公开,一般性质的民间借贷向外借款时,也会参考该名单,一旦进入这个名单,向一般性的民间借贷去借款,也很难获得成功。因此,苏银霞陷入了既不能向银行贷款来偿还其他债务,一般性的民间借贷也几乎对她关闭了大门,为了偿还债务,她只能转向吴学占的高利贷。
三年间高利贷引发多起命案
第一财经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14~2016年,该网收录与高利贷相关的刑事判决共411例,所涉罪名涵盖了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等多个罪名。开设赌场罪及非法拘禁罪成为由高利贷引发的数量最大的两个罪名。其中,开设赌场罪98例(2014年41例、2015年24例、2016年33例),非法拘禁罪108例(2014年43例、2015年24例、2016年41例)。
非法拘禁罪成为高利贷引发的数量最大的罪名。前述判决书所披露的这一罪名,涉案事实均为,高利贷放贷人为追讨债务,对借债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并伴随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有的暴力行为导致了轻伤,还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对于这些事实的刑事判决多提及,由于未造成严重后果,量刑在有期徒刑一年左右。
开设赌场罪所涉及案件事实中均提出到,被告人单独或伙同其他人员开设赌场或赌局,借机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此类案件表现为以开设赌场为办法,从赌局中抽头及向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为获利手段。相关案件所涉及的金额多在数万元左右,最终判处的刑期也较轻,多在有期徒刑一年左右。
除了前述两个罪名,内蒙古土默特右旗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也披露了官员放高利贷的一些情况。该案为建筑商石某某行贿当地官员李某某近百万元,被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判决书证实,李某某在任职期间,曾经对外放高利贷。但这份判决书未提及李某某的具体职务及放高利贷的金额,仅称此人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高利贷引发的极端案件也有出现,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判决书显示,2014~2016年,全国各地法院作出的高利贷引发的命案判决共4例,4起案件造成4人死亡,案发时间为2012年至2015年。这4起案件中,3起系追讨高利贷过程中,欠债人对放贷人实施致命暴力行为,1起为暴力行为的诱因中包含部分高利贷因素。4起案件所涉罪名包括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放火罪。
上述3起案件分别为云南陆良王小荣放火案、江苏南京陈伟故意伤害案、湖南衡阳刘平故意杀人案。放贷人追讨高利贷,引发借款人以暴力来应对,是这3起案件的共同性情节。
陈伟案、刘平案所涉及的高利贷为打牌、赌博过程中产生,金额尽在数万元,但放贷人收取的月息均高过了本金。王小荣案判决书未提及高利贷如何产生。而这三人在被追债过程中,均遭到了放贷人的语言威胁或暴力殴打,成为其最终行凶的诱因。
判决书记载,王小荣案系放贷人组织人员来他的家里逼债,并多次进行语言威胁。2012年12月3日,徐某等人来王小荣家中追债时,王小荣对此不满,用家中的汽油泼向徐某并用打火机点燃,导致徐某因大面积烧伤死亡。
刘平案为放贷人刘某多次向刘平追讨高利贷,2015年8月6日,刘某和李某碰到刘平,先对其进行殴打,随后将刘平带到一处宾馆,采用罚跪、殴打等方式逼迫刘平还钱。两人在用车拉着刘平前往刘平的一个朋友处借钱时,刘平用刀先后刺向刘某和李某,导致李某伤重身亡。
陈伟案则为陶某等人向陈伟多次追讨高利贷,并多次对陈伟进行殴打,还逼迫其吸毒。2015年3月2日,陶某再次带人追债,并使用电棍电击、用板凳砸陈伟,陈伟掏出匕首一阵乱刺,陶某被刺中,因伤重而身亡。
这三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不尽相同,王小荣、刘平均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陈伟则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三人及其辩护人都以不同的表达方式提出,被害方对案件的发生存在过错,王小荣案、刘平案中,法院均未采纳这一辩护意见。而陈伟案中,陈伟和辩护人提到,陈伟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或过失致人死亡,并非故意伤害。法院审理后认为,陈伟的行为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是否做无罪辩护还未确定
再回到“辱母伤人案”。于欢的二审刑事辩护律师、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告诉第一财经记者,是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尚未确定。
殷清利表示,当时(刚接手时)初步认为,进行罪轻的辩护是比较“实惠”的,但随着对案件的深入了解,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他近日将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阅卷,以便进一步在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等方面进行确定。
与此同时,殷清利会对于欢在当时情况下,是否存在精神崩溃,进而产生后续行为,在精神方面存在障碍申请鉴定。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于欢可能存在精神崩溃因素导致的精神障碍。
“如果精神鉴定方面,二审法院未能批准,辩护方也会申请专家鉴定,将来作为专家证言出现。但这一切都还在考量和研判中。”殷清利说。
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一直是本案的焦点。
一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欢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辩护人认为于欢系防卫过当以此要求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殷清利告诉记者,今后辩护重点依旧在“防卫”上,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仍在研讨,“现在都还不好确定。因为于欢家的人,现在都联系不上,所以更加难说。等到山东高院阅卷之后,才好确定具体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