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聂树斌家人获268万余元国家赔偿,130万元精神赔偿“创纪录”
今天下午,河北省高院官方微博通报,对聂树斌案已经做出国家赔偿决定书,根据高院的赔偿决定书,聂树斌家人获得国家赔偿的总额为2681399.1元。在聂树斌家人所获总额为2681399.1元的国家赔偿中,精神抚慰金130万元,人身自由赔偿金52579.1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是126.482万元,张焕枝个人的抚养费6.4万元。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注意到,其中的精神抚慰金,是迄今为止法院对“冤案”家属做出的最高额。
聂树斌家人获268万元国家赔偿
根据高院的赔偿决定书,聂树斌家人获得国家赔偿的总额为2681399.1万元,其中精神抚慰金130万元,人身自由赔偿金52579.1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26.482万元,张焕枝个人的抚养费 6.4万元。
聂树斌案国家赔偿总额:2681399.1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1264820元
人身自由赔偿金 52579.1元
抚养费 64000元
精神抚慰金 1300000元
130万元精神抚慰金创新高
聂家代理人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向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介绍说,法院交给聂树斌母亲张焕枝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上主要内容是:全额支持张焕枝申请的死亡赔偿金加丧葬费共计1264820元;在人身自由赔偿金方面,法院的核算比张焕枝申请书上多一天,最终是52579.1元;在抚养费方面,由于聂树斌父亲有退休金,法院决定赔偿张焕枝抚养费6.4万元,此外,还有130万元精神抚慰金。
王殿学律师表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此笔精神抚慰金是迄今为止冤案平反中金额最高的一笔。探员通过梳理以往的案件也发现,聂树斌案获得的国家赔偿的总额并不是最高,但精神抚慰金方面却是有史以来最多的。迄今为止,陈满与许玉森分别获得国家赔偿275万元与290万余元,但两人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分别为90万元与96.8万余元。
“聂树斌案130万元精神抚慰金,已经是目前报道过的冤案中精神抚慰金最高的一笔”,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专家洪道德向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确认表示,同时他认为这是司法事件中的一个突破。
去年12月14日下午,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在律师辜光伟、王殿学的陪同下,前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聂树斌一案的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聂树斌家人提出共计7项赔偿请求金额1391余万元,其中精神抚慰金为1200万元。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聂树斌父母表示应向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重案解读
130万精神抚慰金是司法实践的突破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国家赔偿金主要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侵犯生命健康权赔偿金、侵犯财产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相关情形 ,“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一直被认为“标准偏低”:1995年《国家赔偿法》刚实施的时候,没有精神损害赔偿。此后该法几经修订,仍未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及计算标准。
针对当时国家赔偿精神抚慰金标准不统一的情况,最高法院曾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政法大学刑诉法专家洪道德认为,聂树斌案的精神抚慰金不仅创下目前冤案精神抚慰金的最高,在司法实践中也实现了一定的突破:在聂树斌案前,所有的国家赔偿的案件中,精神抚慰金的数额都没有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财产赔偿金以及生命健康赔偿金三项金额的总和,大部分案件依照最高法的意见,按照不超过前三项35%的比例进行赔偿。
“这是因为我们国家无论是《侵权责任法》还是《国家赔偿法》,涉及到侵权,都采取补偿性的原则,而没有规定惩罚性的原则”。以国家赔偿为例,补偿性原则按照规定即是:“你有一分钱的实际损失,我按照35%的比例给你赔偿精神损失”,而如果按照世界上很多国家采用的在侵权方面的惩罚性原则,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能要远远高出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从聂树斌案的精神抚慰金可以看出,130万元的赔偿占据了整个赔偿金将近一半的比例,也就是精神赔偿与其他的物质和人身损失的赔偿比例接近是1:1。“精神赔偿基本达到了100%,我认为这其中已经带有了惩罚的性质,是司法实践中关于精神抚慰金方面的一个尝试和突破。”洪老师表示,但此举仅限于司法实践的探索,目前还没有写入到法律规定中去。
案情回顾
聂树斌案,22年……
聂树斌家人申请称,1994年9月23日受害人聂树斌被传唤,9月24日被监视居住,10月1日被刑事拘留,10月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逮捕。
1995年3月3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受害人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聂树斌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4月25日判决“维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及原判决,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的量刑部分。”河北高院以强奸妇女罪,判处聂树斌有期徒刑15年,与故意杀人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然而,聂树斌因涉嫌犯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罪于1994年10月1日曾被错误的刑事拘留,并于同年10月9日被逮捕,于1995年3月3日被错误提起公诉,并于同年3月15日被错误判决,在被错拘、错捕、错诉、错判阶段,人身自由、个人名誉和生命均受到了严重侵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25日对聂树斌作出的错误的有罪判决,更是在法律上对受害人作出极不公正的评价,剥夺了受害人年轻的生命。该错误评价虽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但给请求人在精神上造成的巨大伤害是显而易见的。
新京报记者 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