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视频截图。
近日,舆论热议的“深圳父母虐童”案在深圳市公安局的最新通报中得到解决,虐童父母被刑事立案侦查,视频提供和发布者被行政处罚。不过,这场关于家庭教育讨论却仍在继续:父母教育孩子时是否有边界?法律制裁能否真正改善孩子的处境?如果父母被判刑,社会救助能否及时跟上?
中国有句古话“虎毒不食子”,因此,当视频中的父母以暴力手段虐待自己的孩子时,很多人觉得不可思议,更有人要求严惩这对父母。但是,若提到“不打不成器”“棍棒出孝子”这些教育经验时,恐怕又有很多父母会认同。可见,一个比较明确的共识是:在家庭教育过程中,父母对孩子的惩戒是被允许的,但应当以教育为目的,不能滑向暴力的深渊。
自古以来,教育和惩戒就密不可分,中国古代教育名篇《学记》中记载:“夏楚二物,收其威也。”这“夏”“楚”就是惩戒学生的树条;美国有半数左右州的法律明确规定学校可以对学生实施体罚,诸如口头训诫、惩罚性转学、长期停学、退学等。然而,与学校教育不同,父母作为家庭教育的主体,较少经受过专业的教育培训,且教育场所是相对隐秘的家庭,在惩戒的过程中更容易演变成过激的暴力行为。
因此,必须明确“惩戒”与“暴力”的界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对家庭暴力有明确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的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里面的关键词“经常性”,将家庭中的蓄意伤害与偶然过失区分开来。
在家庭教育中适当惩戒或许属于家庭自治范畴,而一旦这种惩戒演化成家庭暴力,就超出私人领域,成为社会问题,国家有权力实施干预。例如,国家可以设立专门管理监护事务机构,负责监护事务的调研规划、提供咨询、受理有关举报、临时安置未成年人等等。当父母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时,可通过法律条例教育、疏导、修复被破坏的监护关系;当父母子女间的监护关系无法“修补”时,可以考虑撤销父母监护权。2014年颁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即对父母监护人被剥夺监护权后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国家理应成为未成年人的“最高监护人”。面对虐童事件,在痛心疾首之余,或许还有一些更值得反思的问题:父母是不是把子女当成了私有财产?法律在执行中如何能切实保障儿童权益?社会救助制度能否真正给未成年人兜底?(海外网评论员 王法治 吴正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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