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6日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引渡条约》。这个条约的批准和生效,有利于加强中斯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有利于促进两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中斯引渡条约除序言和约尾外共22条,主要内容包括:引渡义务,可引渡的犯罪,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国民不引渡,联系途径,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补充材料,临时羁押,对引渡请求作出决定,移交被引渡人,重新引渡,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数国提出的引渡请求,特定规则,移交财物,过境,通报结果,费用,与其他条约的关系,争议的解决,生效、修订和终止等。
日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外交部副部长乐玉成受国务院委托,对提请审议批准的中斯引渡条约的议案作说明。他表示,1957年我国与斯里兰卡建交,两国一直保持友好关系,近年来随着两国经贸、人文、防务等领域交往增加,司法合作需求不断上升。
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9月,由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组成中方代表团与斯方代表团就缔结中斯引渡条约举行了谈判,并就条约全部条款达成一致,2016年4月7日,中斯两国代表在北京签署了中斯引渡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