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澳门特区政府网站消息,澳门特区法律《限制提供塑料袋》将于11月18日起生效,《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9月9日刊登第143/2019号行政长官批示,订明每个塑料袋的收费金额为澳门币1元。
《限制提供塑料袋》法律订明,除2种豁免情况(即未事先包装的食品或药品,或机场禁区零售业场所取得且受携带手提行李安全限制的货品)外,在零售行为中须对每个所提供的塑料袋收费。
另外,饮食业的外卖(堂食中用于盛载未食用完毕的食品或饮品之容器除外)、其他服务行业若以零售方式将货品提供给顾客,也须对所提供的塑料袋收费。
另外,按法律规定,零售业场所在法律生效的首2年内,须在有关场所显眼处展示经澳门环保局核准的关于有偿提供塑料袋的宣传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