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买家李某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给予差评,公开评论假货,诋毁并侮辱了卖家,致其商誉严重受损、产品销量下降,淘宝卖家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李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李某删除相关评价、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9800 元。
9 月 11 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驳回卖家的全部诉讼请求。
淘宝卖家
无事实依据发差评 致销量下降
原告某商贸公司诉称,李某在其店铺购买了儿童秋梨膏。收货后,李某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与公司客服沟通时发生冲突,言辞激烈并带有侮辱性词汇。
某商贸公司认为,李某通过互联网评价展示页面,公开诋毁并侮辱其商业信誉,误导其他不特定网页浏览者,造成其商业信誉严重受损,影响店铺营业额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在与李某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某商贸公司无奈将其诉至法院。
淘宝买家
产品引误解 差评无主观恶意
李某称,其在原告的淘宝店铺购买了儿童秋梨膏一盒,收货后发现该产品与其之前购买产品相比,颜色较浅、浓稠度较稀,仔细核对发现其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购买产品的生产日期竟是 2019 年 10 月 22 日。
李某称,其在与店铺客服沟通过程中,客服人员敷衍解释,之后更是片面强调自身产品属于正品,要求买家做产品鉴定,并拒绝退货退款申请。在长时间沟通无果后,其在评论中给予差评,并上传和客服的聊天记录以及产品对比照片,但无主观恶意。此外,李某表示同意删除评论及相关附件,不同意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院
差评不构成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目前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是,产品包装盒的生产日期极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解。
在此种情况下,某商贸公司作为卖家并未积极地给买家李某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先是解释该日期是保质期,之后又始终强调让李某去鉴定产品质量,还拒绝李某退货退款的要求。
通过上述情形综合判定,李某添加差评并非为了故意贬损卖家的名誉,不存在主观过错,对某商贸公司不构成诽谤、诋毁。但是,李某在与客服沟通过程中使用的言辞确有不当,加剧了双方矛盾的升级,并不可取。
和客服的聊天内容并不直接侵犯法人名誉权,在对商品评论过程中也未直接使用侮辱性言论,但是将聊天内容中的过激言论放置在评论中公之于众,将存在侵权风险。鉴于目前该评论处于屏蔽状态无法显示,李某也同意删除全部内容,故李某不承担侵权责任。
9 月 11 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某商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理此案的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张博表示,对于消费者来说,淘宝评论机制不是发泄个人情绪的工具。虽然对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但是消费者应注意分清诉求表达与侵权的界限,避免人身攻击或者不文明用语出现在网络环境中,理性行使权利、化解纠纷。
文 / 本报记者 赵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