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今年 10 岁,爸妈在我 1 岁多的时候就离婚了,我一直跟着爸爸生活,但从来没有收到过妈妈给的抚养费。" 近日,一个叫小丽的女孩,为了追要抚养费,把亲生母亲张女士告上了法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张女士自 2018 年 11 月起应每月支付抚养费 1000 元,至女儿 18 周岁为止,并补付抚养费 3.9 万余元。
张女士与赵先生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并在 2008 年生下女儿。2009 年 5 月,两人因生活矛盾离婚。双方协议约定,离婚后女儿随赵先生生活,张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 350 元。但自离婚后,张女士一直没有付过抚养费,转眼间,女儿已经 10 岁。2018 年,女儿将妈妈告上法庭,要求张女士补付 2009 年 6 月至 2018 年 10 月的抚养费共计 3.9 万余元。同时要求张女士增加抚养费,自 2018 年 11 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 2000 元。
张女士辩称,她给女儿的抚养费都是在探望女儿时用现金支付。对于增加抚养费的要求,张女士表示自己身体较弱,只能简单打些零工,每月收入才 2000 元,无力再增加。对于张女士的辩解,赵先生说,他从未收到过张女士给的抚养费,而且张女士也很少来探望女儿。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张女士提出已经现金支付了抚养费的意见,因为她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难以采信。随着女儿的长大和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相应的费用均有较大增长,女儿要求调整抚养费合情合理。一审法院结合张女士的实际负担能力、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张女士自 2018 年 11 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 1000 元,至女儿 18 周岁为止,并补付抚养费 3.9 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张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张女士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每月支付 1000 元的抚养费,自己无力负担,要求降低为 800 元。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第 37 条对抚养费有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张女士认为她现在失业,只做一些零工,没有经济能力增加抚养费,但仅提供社保中心的缴费记录为证据,并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实。社保缴费记录并不能作为张女士是否有工作的直接证据。事实上,张女士本人具有完全劳动能力,应该积极寻求就业机会来扭转困境,提升自身经济能力,以更好地承担起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