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是讲法治的地方,谁违法谁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可就在 29 日,一名非法示威者在上月拆下国旗,涂黑践踏,以公开毁损、涂划、玷污等方式侮辱国旗,却只被判处 200 小时社会服务令。面对证据确凿、供认不讳的 " 侮辱国旗罪 ",当地法院 " 从轻发落 "" 网开一面 " 的做法,立刻引起香港市民的不满。有爱国爱港人士直言 " 对香港法治失望 ",这个判决 " 必定引起全国公愤 "。
包括香港市民在内的每个人都深知,公平与正义是法治社会的基本逻辑,也是立法司法的价值遵循。倘若对违法犯罪行为做不到 " 一碗水端平 ",就会丧失社会公信、动摇法治根基。然而自 6 月以来,发生在香港的几个司法案例却让公众费解:为什么有人涂损美国领馆前后两日即捕即审即判,而当众侮辱国旗的案件就能拖延月余、涂污国徽的行为至今无人追究?为什么涂损领馆的下场是 " 判处监禁 4 周 ",而侮辱国旗的结果只是以小时计的 " 社会服务 "?赤裸的双重标准、裁判量刑的巨大差异,让 " 法律到底是止暴制乱的工具,还是庇护暴力的道具 " 成了所有爱国爱港人士心中大大的问号。
判决如此轻描淡写,是无法可依吗?并不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国旗及国徽条例》第七条 " 保护国旗、国徽 " 明文规定:" 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损毁、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 5 级罚款及监禁 3 年。" 是不知轻重吗?也不是。当事法官承认 " 本案性质严重,理应要反映罪行严重性 "。如果真如判词讲的由于 " 没有量刑指引 ",那么特区政府应该有所作为,由律政司就此判决提出上诉,以对法院量刑做出较为清晰的指引。
不妨想一想,为什么国旗会成为暴徒多次攻击的目标。这其实不难理解,国旗是一个国家的象征和标志,高扬国家的神圣尊严,激荡国人的深厚情感,不可轻慢,更不容亵渎。在香港暴力不断升级的背景下,侮辱国旗的行为早已超出基本法保护的言论与表达自由的界限。每一个关心爱护香港的人都看得分明,暴徒敢 " 冒天下之大不韪 " 向国旗 " 泼脏水 ",是一个带有明确政治意图、侮辱和分裂主权国家、公开宣示表演煽动性质的政治行为,是对 " 一国两制 " 原则和基本法的蓄意挑战,是渲染 " 反中 "、" 港独 " 的公然挑衅,在香港、内地及海外都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正因如此,侮辱国旗的行为不单单是一个法律上的 " 技术问题 ",更不是偶然发生的 " 孤立事件 "," 侮辱国旗是一种严重罪行,绝不姑息 " 的社会共识理应体现在法院判决中。众所周知,香港的司法受西方法律思想影响,法官拥有相当大的自由量刑度。然而,从来没有什么法外之地。任何时候任何地区的法律实践,都必须尊重国情民意,恪守基本原则。倘若所谓 " 公正司法 " 就是奉行 " 你跟我讲法律,我跟你讲政治;你跟我讲政治,我跟你讲法律 " 那一套,这要么是不专业的法律判断,要么是根深蒂固的政治偏见,只会助长歪风邪气,让犯罪的因子四处蔓延。
在中国的土地上,国家主权神圣不可侵犯。在维护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这一点上,也从来没有什么可以商量的余地。愈演愈烈的暴力面前,让法律武器发挥遏制犯罪、震慑暴徒的作用,这才是法治社会应该有的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