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获悉,自2019年11月1日起,福州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落户手续将更加简单、快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精神,积极回应广大侨胞期盼,《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闽侨〔2019〕2号)于9月出台。在此基础上,福州市侨务、公安部门结合福州市的具体情况,进一步简化华侨回国定居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减少办理所需材料,理顺了办事流程。
一、降低办理条件
取消了对国内居住时间的要求。即:福建省全面取消对原本华侨回国定居必须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在国内累计住满15天的居住时间限制,符合条件的华侨一回国即可申请办理。
细化了可办理落户的房产条件范围。即申请条件中必须满足的合法稳定住所条件从原自有住房(在拟定居地有能够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住房,包括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细化为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
取消了开具本省内户口注销证明的要求。即:户口在福建省注销的华侨,今后无需再提供从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放宽了对交验证件的要求。原需交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和复印件,现调整为交验末次入境证件(护照、旅行证等)原件和复印件,为入境后因各种原因不能提供有效证件而无法办理的人员提供许可。
简化了非华侨办理落户手续,非华侨办理回国定居须提交的申请材料从原来的9项锐减为3项。
二、简化办理流程
新政后,福州华侨回国定居办理落户只需到拟定居地的县(市)区侨办或市高新区窗口直接申请受理、初审、核准,不需再经福州市级侨务部门审批核准,减少了审批流转环节,审批过程进一步简化。
三、压缩办理时限
自11月1日起,福州华侨回国定居法定办理时限将从原30个工作日压缩至承诺办理的9个工作日(申请材料完备情况下),办理时间大幅缩短。
据了解,自2013年9月福州市在全省首个开始办理华侨回国定居以来,截至2019年9月已累计为1.6436万名华侨办理来榕定居,办件量居全省首位。
(侨政综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