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至6日,大余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康某宇等9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该院审理的首例涉黑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
2002年以来,康某宇与康某生混迹于大余县吉村镇游仙村,利用强迫交易等手段从他人手中抢得山场砍伐权后,获取不法利益,完成资本积累。
2009年至2013年期间,康氏兄弟以公然在当地各个商店摆放“老虎机”开设赌场,非法采石等手段继续非法敛财、发展壮大,逐渐形成了有组织犯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4年,康某宇为扩大影响力继续做强“康氏集团”,相继网罗了被告人林某、周某健、刘某平、赖某金、董某华、郑某等人充实到其组织中。康某宇、周某健、林某出资成立理财公司,为违法犯罪活动做掩护,在民间以高额利息大量发放借款,康某宇继而授意、教唆或直接带领组织成员有组织地对借款人或担保人采取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催收,先后在县城及周边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借款人或担保人债台高筑、妻离子散、背井离乡,卖厂还债;并在其聚集地开设赌场抽头渔利,以此维系组织运转。同时,为更快地敛财和增强骨干成员的凝聚力,康某宇又纠集了林某、刘某平等人开设了一家焚烧废旧铅蓄电池的非法炼铅厂。康某宇等人通过各种违法手段获得利益后,以发工资、福利、分红来维系组织发展和内部关系,不断扩大规模和影响力,逐渐从恶势力犯罪集团发展成以康某宇为首,林某、周某健、刘某平、康某禄、康某生为积极参加者,赖某金、董某华、郑某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公诉机关认为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8项罪名追究被告人康某宇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追究其余8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就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整个庭审过程公开透明、井然有序。由于涉案人员、涉案事实较多、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