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吴倩):最高人民法院9日对外发布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司法解释,对行政协议的范围、管辖原则、赔偿原则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行政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黄永维表示,该司法解释旨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等行政协议案件中的合法权益,扎紧行政权力规范运行的“制度笼子”,推动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落到实处。
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根据行政诉讼法,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属行政协议范围。
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黄永维在9日的发布会上表示,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列明行政协议范围,除上述两项外,还包括矿业权出让协议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等,“通过对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的审理,将有效解决过去一段时间国有自然资源领域政府不履约、不监管、权力寻租等乱象,确保国有资产等国家利益得到有力保护;通过对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的审理,将有力保障城市低收入群体的‘房子是用来住的’合法权益;通过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的审理,将有利于保障社会资本方参与公私合作的积极性和安全感,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黄永维表示,近年来,中共中央多次提出要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着眼于加强政府诚信建设,明确了对行政协议案件的全面管辖原则,强化对行政机关优益权的司法监督,并细化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案件当中的违约责任。“司法解释坚持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切实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严格把握政府解除行政协议的条件,确保政府依法依约履行协议义务,明确因行政机关违约的充分赔偿和因国家利益需要的充分补偿原则,确保行政协议案件中当事人产权利益得到有力保护。”
民营经济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黄永维就此特别强调,这份司法解释在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保障民营经济和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法权益为重要职责,“司法解释明确了矿业权出让协议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符合本解释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将这类协议纳入行政诉讼规制的范畴;明确了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活动的市场主体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等等。通过这些规定,推动实现平等保护产权,努力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和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法权益。”
据悉,该司法解释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1日后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应本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