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3日凌晨,发生在大连星海湾大桥上的一起悲剧曾经轰动一时:女孩小芳(化名)在朋友宫某和梁某的约请下一起到星海湾大桥游玩。期间小芳想上厕所,宫某让女朋友梁某带着小芳翻越护栏去隐蔽处方便。谁知小芳在这一过程中落水失踪。经过两天搜救,遗体才在距离事发地19公里外的龙王塘街道苇子沟海域被发现。
事发后,小芳的母亲将宫某和梁某这对情侣告上法院,认为这两人没有尽到安全照顾义务,索赔10万元。2020年4月,大连市西岗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梁某和宫某赔偿小芳家属2万元。
2019年7月13日清晨,大连万众应急救援队的搜救人员在星海湾大桥下的黑石礁附近海域展开了全面搜救。两艘快艇、20多名救援队员、水下机器人和声呐等先进设备全数上阵,但一直没有找到失踪者的踪迹。
失踪的是庄河到大连打工的女孩小芳。据了解,2019年7月12日晚上10点多,小芳的朋友宫某找到小芳,约她一起到星海湾跨海大桥上游玩。当时宫某说自己要去下笼子捉螃蟹。同行的还有宫某的女朋友梁某。
据小芳的母亲称,事发时已经是13日的凌晨1点多,当时女儿小芳要上厕所,于是宫某让其女友梁某带着小芳一起,到位于大桥东段的一处隐蔽处去“解手”,这个隐蔽处需要翻越护栏,在这一过程中,小芳不慎坠海。
搜救工作一直持续到14日中午12点。有养殖厂工人在龙王塘街道苇子沟附近海域养殖筏区发现一具女尸,于是工人报警。经家属现场辨认,确认就是在星海湾大桥坠海失踪的小芳。从事发地到被发现海域,直线距离19公里。
料理完小芳的后事,小芳的父母将宫某和梁某告上了法院。他们认为,虽然案发后,市海警分局接警出警,证据表明宫某梁某这对情侣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宫某以及其女友梁某,半夜时分约小芳到大桥游玩,且宫某自己经常到大桥处钓鱼,对大桥比较熟悉,所以应当对同伴负有安全照顾义务。小芳坠海溺亡,与宫某和梁某没有尽到安全提醒以及照顾义务是有着密切的关联性。如果没有两人半夜时分约小芳到大桥游玩,如果两人能尽到照顾和警示义务,小芳必然不会坠海溺亡。所以两人应当对小芳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小芳的父母说,女儿之死给他们造成了巨大创伤,至今无法正常生活。要求宫某和梁某赔偿10万元。
而宫某对此辩解称,自己没有约小芳出去玩,也没有指使女友梁某带着小芳去大桥隐蔽处解手。宫某说自己只是偶尔钓鱼,大部分是溜达,对事发地附近并不熟悉。他感觉自己没有任何责任。出事之后在第一时间也选择报警了,也起到作用了。“我尽我最大的努力去做了。”
梁某则说,自己也没有带小芳去跨海大桥。当时自己隔着栏杆,在外面不清楚里面是否有围挡。“我听到小芳喊了一声时,我喊她发现没有回应,过去看了一下才发现没有围挡。然后我打报警电话求救并出来向别人求救。”
西岗区法院审理查明:事发时为2019年7月13日凌晨1时15分许,小芳翻越大桥护栏至隐蔽处,随后落水。确认小芳系为解手。梁某翻越护栏查看后,宫某电话报警称小芳解手时从楼梯下护栏外掉入大海。
小芳生前与梁某合租,梁某和宫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有过夜间到跨海大桥游玩的经历,小芳系初次去跨海大桥。法院认为,本案中,二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跨海大桥虽设有行人通道,但在桥上以钓鱼类产品为目的长时间逗留,行为人会面临来自通行车辆及自然天气等方面的人身安全风险,深夜逗留除加重上述风险,将另行增加其他不安全因素。故此类行为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涉案三人均应对此明知。
本案中,梁某和宫某并非初次行为,对安全风险更应有切身体验。此行如由二人提议,邀请行为本身即存在过错;此行如由小芳提议,二人亦应先行劝阻或在逗留过程中充分注意初次前来的小芳的人身安全风险。
此外,小芳作为成年人,固然应尽主要的自行注意义务,但这不能成为二被告免责的理由。从监控视频来看,小芳实施了翻越护栏的行为,此举具有明显的违规性,也有相当的危险性,但未见宫某和梁某进行明显的提示或劝阻。对于小芳翻越护栏的行为,二人也存在相应过错。
二人虽有过错,但主要的过错来自于小芳自身。小芳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应对是否涉险及危险程度有明确的判断,初次深夜到陌生危险处更应谨慎应对。小芳明知深夜翻越跨海大桥护栏具有相当的危险性,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严重后果。总体来看,二被告的过错程度较低。综合考虑案情实际、当事人过错程度、履行能力,兼顾法的指引作用与教育作用,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法院酌定梁某和宫某连带赔偿小芳父母各项赔偿款合计20000元。
法院还在判决时点评说:金钱有价,生命无价。年轻的小芳已经逝去,对于小芳的父母来说索赔金钱并不是目的,对于梁某和宫某而言则应牢记此次教训,提高安全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