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5月20日发布《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7月1日起,提高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提高标准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68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15元;
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4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10元。
(二)城乡低收入标准。
城市低收入(原城市低保边缘)标准:每人每月685元- 82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15元-858元;
农村低收入(原农村低保边缘)标准:每人每月480元-57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10元-612元。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65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20元;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维持不变。
(四)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每人每月173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7元;
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每人每月130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63元。
(五)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54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8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50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43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每人每月4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3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每人每月43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65元。
执行时间
新制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区要从2020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发放到位。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省、市政府的一项重点民生工程,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做好调标工作。市直相关部门要深入各地区对调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各地区要对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调标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对调标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报、及时沟通、及时解决。
(二)规范管理,分类操作。各地区要认真做好城乡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调标工作,切实推动相关政策落地落实。对新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要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要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照规定发放到位。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区特别是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要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对调标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要设立咨询电话,随时解答群众提出的各种政策性问题。
来源:辽宁日报《北国》新闻客户端 记者:丁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