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国新办举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新闻发布会。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张晓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香港国安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就是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简称“驻港国安公署”。它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它不同于基本法第22条规定的“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驻香港的机构”。
新闻发布会主席台(焦非 摄)
张晓明介绍,香港国安法第60条规定,驻港国安公署及其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立法、司法机构对驻港国安公署及其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能管,这是保障国安公署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因为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的权力已经超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范畴,而且它执行职务的行为,查办的许多案件都涉及国家秘密,所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当地的机构不能管辖,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国安法本身对驻港国安公署履行职责的程序、监督机制都有一套比较严格的规定。
张晓明指出,香港国安法第55条规定很清楚,国安公署只在三种特定情形下行使执法权。驻港国安公署的执法权主要体现在它要对有关案件进行立案侦查,采取必要的侦查措施,也包括报请指定的人民检察院批准之后逮捕有关的犯罪嫌疑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检察院来负责检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法院来负责审判。国安法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中央有关机构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是两个不同的执法、司法主体,他们应该也只能是执行自己的法律。所以按照现在国安法的这套设计和规定,将来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两支执法、司法队伍,各自形成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各个环节在内的一个完整的或者说完整“一条龙”、“全流程”的管辖。各管各的,这样既做到分工比较明确,管辖划分比较清晰,同时又能够相互互补,协作和支持,形成支持、协作、互补的关系,两个方面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和机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