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5日至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的响水、射阳、滨海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所涉系列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嘉宜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 635.07万元。事故涉及22件刑事案件,涉案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倪家巷集团)与天嘉宜公司(事故发生后已被吊销营业执照)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对被告单位倪家巷集团及该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岳忠和倪成良等2名被告人、天嘉宜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勤岳等7名被告人以及帮助天嘉宜公司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被告人张惠德,均应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倪家巷集团与天嘉宜公司、被告人张惠德系共同犯罪,其中倪家巷集团和张勤岳、吴岳忠、倪成良系主犯,其他7名被告人系从犯;天嘉宜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勤岳等5名被告人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勤岳作为天嘉宜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谋取本单位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还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被告人应依法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另指控6名被告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6个被告单位和22名被告人分别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15名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发表了公诉意见,针对各项犯罪事实出示了证据,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大部分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单位代表、部分事故被害人及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
据了解,盐城市两级法院于今年6月和8月初对系列案件组织召开了庭前会议。该系列案件将择期宣判。
事件回顾——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35.07万元。
3月22日,航拍江苏盐城响水县陈家港镇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爆炸核心现场。中新社记者 泱波 摄
2019年3月22日,国务院决定成立江苏响水天嘉宜公司“3 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并已开展调查工作。
2019年4月3日,据盐城市委宣传部官方微信消息,响水“3·21”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立即开展调查工作,并于3月23日立案侦查。已对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名负有重大责任的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9年4月13日,据盐城市委宣传部官方微信“盐城发布”消息,经侦查,近日,公安机关决定对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另外6名负有重大责任的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资料图。3月21日14时48分许,位于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爆炸。图为爆炸事故现场周边散发着大量烟雾。 泱波 摄
2019年4月15日,公安机关对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及为该公司相关项目作虚假评价的中介组织涉嫌犯罪的17名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9年11月15日,国务院近日批复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经国务院调查组认定,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长期违法贮存危险废物导致自燃进而引发爆炸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19年11月15日,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事故中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61名公职人员进行严肃问责。同时,江苏省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问题的44名企业和中介机构人员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0年1月,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被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