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南平市顺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顺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经查,被告人刘某明、李某春等五人经商议,于2009年1月注册成立顺昌县诚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到2011年底,该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郑某生明知公司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仍出资4.25万元参股。从公司成立至2015年期间,李某春等人以公司名义,超越公司经营范围,在未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以支付月利率10‰-13‰利息为诱饵,以口口相传的形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向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约6千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680余万元。
最终,法院认定七名被告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情节严重,七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到五万元不等。
转自:顺昌检察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