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高空抛物!
这次判刑了!
倾倒建筑垃圾时
未确认楼下是否有人,
致使拾荒阿婆被砸中后身亡,
日前,
梁某和彭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泉州丰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刑。
网络配图
四楼倒垃圾
楼下拾荒阿婆殒命
去年11月,牟某租下了位于泉州市区的一栋楼,计划改造成单身公寓出租。该楼下面有一条巷子,巷子一边被堵死,另一边留下一座铁门供人员进入。去年12月份,牟某开始对楼房施工改造,母亲邓某也过来帮忙,负责现场监工。
在施工过程中,牟某雇佣了梁某、彭某负责清理垃圾。在清理二楼和三楼建筑垃圾时,邓某就要求梁某和彭某将建筑垃圾,从楼上往下倾倒。邓某称,巷子下拉了一条警戒线,平常她会在铁门位置看守,制止无关人员进出。
去年12月7日早上,梁某和彭某在清理四楼垃圾时,继续按照邓某要求,将建筑垃圾往楼下倾倒。邓某在巷子入口看管一会儿后,却擅自离开看管位置。梁某和彭某在未确认留下是否有人情况下,用手推车将砖头等建筑垃圾倾倒。期间,76岁的拾荒阿婆冉某,从铁门进入巷子内寻找垃圾时,两次被建筑垃圾砸中。几分钟后,邓某从楼上看到倒地的阿婆,立即赶到现场,遗憾的是阿婆因伤势过重死亡。
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
案发后,警方接到邓某报警赶到现场调查,牟某、梁某和彭某共同向冉某家属赔偿30万元,并取得家属的谅解。
日前,丰泽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梁某和彭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发后,两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梁某和彭某赔偿阿婆家人经济损失,取得家属谅解,相对减轻其社会危害性,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梁某和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据承办法官介绍,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高空坠物不仅仅要追究民事责任,警方可以视性质以及后果的严重程度,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此外,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本案中,梁某和彭某因未及时确认楼下是否有人,造成冉某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两人主观上系过失,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赔偿受害家属经济损失,故对两人判处缓刑。
高空抛物的威力到底有多大?
央视《第一时间》栏目
做过一个实验,
那些能“杀人”的物品,
看起来也许非常“微不足道”。
从10米高坠落的物体,
速度在10米每秒以上,
速度比百米赛跑冠军还要快,
而这不过相当于三层楼的高度。
一颗四厘米的铁钉,
从18楼高空抛下,
能插入颅骨。
一个易拉罐,
从15楼抛下,可砸破头骨,
从25楼抛下,可致人当场死亡。
一枚西红柿从5楼扔下,
可击碎0.5厘米厚的玻璃。
一颗麻将、一个鸡蛋
一块西瓜皮。
从不同高度坠落,
可致人不同程度的伤亡。
高空坠物,
就像城市上空高悬的利剑,
如果不加强事前预防,
伤害随时可能降临。
高空抛物=违法犯罪
最高法:
故意高空抛物最高将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意见同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小区高空抛物
要一查到底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今年《民法典》将实施,法律上已经明文禁止高空抛物行为。然而在实际执行中,追查高空抛物的源头一直是老大难问题。
绝大多数小区物业,只是张贴禁止高空抛物的告示,没有采取积极防范的措施,只有个别高端小区加装对空探头,这让涉嫌违法的人员逍遥法外。
对小区高空抛物,要一查到底揪出抛物者,并给予严惩。
今夏,福州建华温泉公寓小区由物业出资安装对空监控探头,加了这层守护,多年困扰小区的高空抛物行为得以杜绝。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整治高空抛物需要两手抓,一方面要增强居民的文明意识,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另一方面,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尽快出台指导意见和细则,厘清业主、物业的责任,让街道社区、警方等多部门形成长效的联动机制,遇事能迅速溯源,及时制止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