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八旬老人状告女儿、要求判决女儿“常回家看看”的赡养纠纷案,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女儿每两个月至少回家探望父亲一次。
现年87岁的杨大爷育有3个子女,其中现年56岁的杨某系其长女。近年来,老人年事已高,身患残疾。2017年10月,经人调解,杨某及其女婿樊某写下保证书,保证今后好好对待杨大爷,经常照顾、看望父亲,但未履行保证书内容。
杨大爷认为,自己辛辛苦苦将女儿杨某抚养成人,然而女儿却未尽到做女儿的责任,一直未履行保证书内容,遂将女儿杨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与自己签订的保证书,保证在生活中看望并照顾自己。
一审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但赡养问题绝不仅仅局限于赡养费的给付,老年人更需要得到的是精神上的慰藉。法院在相关赡养纠纷案中判决子女“常回家看看”有法可依,子女也应当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子女赡养父母,不应以忙碌为借口,简单给钱了事,更不应以财产分配为理由,带着目的和企图。赡养,除给予老人一定物质上的帮助、生活上的照料外,还应对老人予以精神上的慰藉。无论是否繁忙,无论同城还是异地,都应当常回家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