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7年上映的反腐大剧《人民的名义》曾成为当年的爆款,剧中贪官赵德汉将私藏的现金砌成一堵墙的画面,令很多观众为之震撼,甚至床下、冰箱里也都塞满了钱。而赵德汉的原型正是“亿元司长”魏鹏远。
近日,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有了新进展。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魏鹏远没收财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显示,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追缴魏鹏远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款约1.28亿元。
裁定书显示,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魏鹏远一案案涉银行存款共计128576.84元。拍卖了案涉房产九套、车位四处及汽车五辆。经一拍、二拍、变卖程序,尚有二套房产、四处车位、汽车一辆未成交,上述财产拍卖款项共计128149201元。本案共追缴魏鹏远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款128277777.84元,所有款项已上交保定市财政局。
本案案涉的黄金、玉石、酒类、工艺品、纪念章等物品存放于侦查机关,尚未交接,不具备处置条件。上述财产未能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魏鹏远限制消费。
综上所述,因本案可处置的财产已追缴完毕,其他财产尚不具备处置条件。依照相关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案涉财产交接并具备处置条件后,本案恢复执行。
2015年12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魏鹏远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图片来源:新华社)
家中起获现金2亿多
《人民的名义》中的赵德汉是一位国家部委的项目处长,虽然只是个处长,他手中掌握着全国矿产资源的审批权,副省级干部来见他还要排队等候。可这位赵处长表面上一幅廉洁、正气的伪装,随着一位企业家的举报而被揭开。剧中的腐败分子装得很正、藏得很深,不见到确凿证据不肯松口,活脱脱一个“两面人”形象。
而现实中的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手中掌握着煤炭项目的审批,这也让他成了被“围猎”的对象。当他被带走调查时,家中搜出上亿元现金。此事让认识他的人很吃惊,因为魏平时衣着简朴,经常骑一辆旧自行车上班,丝毫看不出家藏万贯。然而,这样的穷酸是装出来的。魏鹏远有一辆奥迪车,只是他从来都不停放在单位,而是把自行车折叠在奥迪车里,他还专门买了套房子放钱。
2014年4月17日凌晨,专案组对魏鹏远藏钱的房屋进行了清查。屋内除了一张床之外,没有其他摆设。掀开床垫,侦查员发现床下面堆满了封着胶带的纸箱,打开纸箱,所有人都惊呆了,里面装满了一捆捆贴着银行封条的现金,房间的壁柜和储物间里有多个拉杆箱和手提袋,里面装的全是现金,除了人民币,还有大量欧元、美元、港币和英镑。
案情重大,天亮后,专案组协调中国银行保定分行的十多名工作人员、五台点钞机分两批次赶赴现场参与清点。经过14个小时的连续工作,共清点出现金人民币1.348亿元、欧元819.55万元、美元382.49万元、港币189万元、英镑1.6万元,按当天的汇率中间价,起获的现金折合人民币2亿多。由于长时间不间断工作,其中一台点钞机,被当场烧坏。
魏鹏远受贿金额最终被认定为2.1亿多元。魏鹏远案成为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检察机关一次起获赃款现金数额最大的案件。
2015年12月29日,保定市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魏鹏远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鹏远于2000年至2014年,在担任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基础产业发展司煤炭处副处长、煤油处调研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煤炭处处长、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等职务期间,利用主管、负责、承办煤炭项目的职权,在煤炭项目审核、股东变更、专家评审、升级改造、安全改造及煤炭企业承揽工程,以及在催要货款、推销设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人民币10347.15万元、欧元775.1万元、美元235.2万元、港元40万元、黄金4100克、汽车3辆、房产1套、银行卡、购物卡、字画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170余万元,另有共计折合人民币13109余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6年10月17日,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魏鹏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图片来源:央视新闻
85后女子为其生下3名子女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于2019年12月披露的一份裁定书显示,常某(女,生于1986年)曾与魏鹏远共同居住并生育3名子女(分别出生于2009年、2011年、2014年)。
在法院执行追缴魏鹏远受贿所得财物、来源不明的所涉财产案中,作为案外人的常某等人申请保留魏鹏远应当抚养的3个未成年子女的费用共计1335946.6元,此外还恳请保留北京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一处房产给子女生活居住。
常某等人给出的理由包括:魏鹏远虽然应当受到法律制裁,但其孩子是无辜的。3名未成年人,是魏鹏远、常某共同居住生活期间生育的子女,出生后直到现在现跟随常某长期在北京居住生活。按照法律规定,在执行没收财产程序中依法应当保留3个子女生活必需费用,保留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一处房产给未成年子女生活居住也符合法律不伤及无辜体现人性化的精神。
对此,法院认为,案外人主张保留本院依法追缴的相关房产由其子女居住于法相悖,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未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应当负担相应的子女抚养费,但法院所执行的案件系追缴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受贿所得财物、来源不明的财产及孳息予上缴国库案件,在此类案件中保留其子女的抚养费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3名未成年子女应向魏鹏远直接主张该抚养费用。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常某等人的异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