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1月11日电 (记者 李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11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该法明确指出,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当日就该部法律的相关问题答记者问。他表示,退役军人保障法是对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规政策的系统集成,体系较为完备、内容较为全面,确立了退役军人工作法律制度的“四梁八柱”,在现有法规政策基础上规定了不少创新举措。
郭林茂介绍说,对参战退役军人,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法律规定的特殊优待措施主要有8个方面:
一是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二是参战退役军人、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对其随迁子女转学、入学优先保障,参战退役军人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编入地方志;
三是专门规定了供养安置方式,以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
四是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
五是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六是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
七是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
八是国家弘扬英雄烈士精神。
郭林茂说,法律对这些退役军人规定特殊的尊崇和优待措施,主要是考虑到他们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应当予以重点保障、优先保障。这也有利于树立服务保障备战打仗、尊崇优待参战和残疾等退役军人的鲜明导向,在全社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革命英雄主义精神,激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建功军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