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15日发布通告,依法驳回17件“清澈的爱”相关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局官网驳回截图
该通告指出,2021年2月19日,中央军委为戍边烈士陈祥榕追记一等功。“清澈的爱,只为中国”是陈祥榕烈士生前写下的战斗口号,充分彰显新时代英烈对祖国的热爱和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
来源:人民日报
2月20日以来,“清澈的爱”被个别企业和自然人当做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注册申请,图谋不当利益,代理机构提供不法服务,亵渎了英烈的精神,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极易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予以谴责,并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规定,快速果断地对第53747825号“清澈的爱”等17件商标注册申请作出驳回决定,并予以公布。
有多个商家从2月20日起将“清澈的爱”申请商标,引发舆论关切。澎湃新闻从中国商标网发现,这17件“清澈的爱”商标的申请记录,指定使用在第10、20、25、29、30、31、32、33、35等多个类别上,包括食品、饮料、酒、服装、广告等产品及服务。分别为5个商家、3名个人申请,其中最多的申请类别为32类啤酒饮料和35类广告销售。
在17件“清澈的爱”相关申请商标中,山东省壹份爱食品有限公司共申请6件“清澈的爱”商标,涉及食品食、啤酒饮料、广告销售、饲料种籽等类别。
相关知产专家介绍,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则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