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7日下午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一段时间以来,某些西方国家利用涉疆涉港等各种借口,依据其本国法律对中国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所谓“制裁”,我国也多次宣布对有关国家的实体和个人实施相应反制措施。“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7日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的法学专家强调,目前我国应对外部制裁的办法多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相关法律手段依然不足。在当前的国际大背景下,反外国制裁法将进一步充实我国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的“工具箱”,师出有名地应对外部势力带来的挑战与风险。
有的放矢,为我国反制裁举措提供法律支持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本月7日至10日在北京举行,将审议反外国制裁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北京人民大会堂 资料图
7日,新华社援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办公室的消息称,今年全国“两会”前后,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认为国家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外国制裁法,为我国依法反制外国歧视性措施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和保障。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真研究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总结我国反制实践和相关工作做法,梳理国外有关立法情况,征求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意见,起草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草案)》。
《环球时报》记者注意到,今年3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该报告在“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中明确提出,加快推进涉外领域立法,围绕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等,充实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法律“工具箱”,推动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
反外国制裁法的形成是有的放矢的。近年来,以美国为首的部分西方国家出于政治操弄需要和意识形态偏见,在利用涉疆涉港等各种借口对中国进行造谣污蔑和遏制打压的同时,还多次宣布对中国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所谓“制裁”。被“制裁”的名单中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华为公司等实体,以及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要干部、最高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中国官员。
针对来自外部的攻击与“制裁”,中国也先后对美国一贯持反华立场的参议员卢比奥、克鲁兹,长期抹黑新疆的德国人郑国恩以及欧洲议会人权分委会、德国墨卡托中国研究中心等实体与个人进行反制裁。
卢比奥 资料图
中国政法大学全球化与全球问题研究所副教授戚凯7日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分析称,近年来,美国等部分西方国家在单边主义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围绕中国香港、新疆等事务对中国发起的所谓“制裁”也逐渐增多,中方也多次做出反制裁举措。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反外国制裁法、为我国的反制裁措施提供法律支持十分必要。
据新华社报道,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立法议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反外国制裁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赞成制定反外国制裁法,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完善性的意见建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反外国制裁法草案作了修改完善,依法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提出了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二次审议稿。
补足拼图,参照国际先例完善涉外法律体系
今年1月9日,中国商务部公布《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去年9月,商务部也出台《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二者均被认为是构成我国现阶段应对外国滥用“制裁”手段和“长臂管辖”、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举措。但也有学者指出,上述办法和规定依然属于行政手段,我国需要一部相关法律,来补足“最后一块拼图”。
资料图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杨永红7日对《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目前采取的反制裁措施主要还是通过行政命令,相关法律依据有待明确,法律手段依然不足。“以美国为例,其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建立起一套制裁与反制裁的法律体系,行政部门的制裁与反制裁措施由国会和总统依法授权”,杨永红认为,我国也有必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
与此同时,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莫纪宏对《环球时报》记者表示,在日益复杂的国际环境中,我国还面临更好运用法治方式应对单边主义、保护主义,促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等课题。“以前讲国内的涉外领域,通常是指经贸和外事。但现实中,个别国家经常以国家安全名义对别国企业进行打压,仅靠经济方面的法律是不好应对的。”莫纪宏认为,面对新发展阶段我国实行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要求,需要将涉外领域进一步拓展到国家安全、文化、社会等多个方面。
戚凯也表示,美国的很多法律法规均含有“长臂管辖”的内容,相关“武器库”规模庞大,一旦有需要的时候,可以随时调用合适的“武器”。“为应对‘长臂管辖’的挑战,中国也需要建设自己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充实自己的‘工具箱’”,戚凯介绍称,此前欧盟就曾针对美国的制裁通过《欧盟阻断法》。
公开资料显示,欧盟于1996年通过第2271/96号条例,这也被称为《欧盟阻断法》,该法针对美国对古巴、伊朗等采取的次级制裁,明确列举了若干美国域外适用立法,要求欧盟自然人和法人不得遵守列明立法以及据之做出的任何决定、判决或裁决,以此阻断和抵消美国制裁措施对欧盟自然人和法人的适用效果。
2018年6月,俄罗斯通过《关于影响(反制)美国和其他国家不友好行为的措施的法律》,旨在保护俄罗斯的利益、安全、主权、领土完整以及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免受美国等国不友好举动的侵害。反制措施的形式包括终止或暂停与不友好国家或机构的国际合作,禁止或限制与不友好国家或机构进行产品和原料进出口贸易,禁止或限制受这些国家管辖或控制的机构参与俄政府采购项目和国有资产私有化项目等。
一些国际法学者提出,虽然中国商务部公布了《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但该办法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规章,而行政规章并非民事诉讼中的裁判依据,其约束效力仍存在探讨空间。因此,我国有必要参照国际先例进行更详细的反制裁立法。
“既然一些国家声称一句本国法律对中国发起所谓‘制裁’,那么我们的反制裁措施也需要师出有名,有法可依”,戚凯也向《环球时报》记者强调,我国的反外国制裁法并非要滥用权力,而是试图对一些西方国家形成威慑作用,让他们不敢轻举妄动。归根结底,此类冲突还是需要在以相互尊重为基础的国际规则框架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