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凌晨,针对台湾方面10月22日表示希望派员赴港,将出狱后的台湾杀人案犯罪嫌疑人陈同佳押解到台湾一事,香港特区政府特别发表公开声明。声明指出,这等于跨境执法,不尊重香港的司法管辖权,完全不能接受。
特区政府的声明表示,台湾执法机构在香港没有执法权。犯罪嫌疑人陈同佳是台湾通缉犯,这次是自愿到台湾自首。他出狱后是自由人,特区政府无权对他施加任何强制措施。他可在自己选择的人的陪同下赴台,台方在他抵达后可将他拘捕。台方若愿意处理陈的自首,应立即取消对陈的入境管制,才不会令通缉令自相矛盾。既然陈自愿自首,何来逃亡灭证之嫌?
声明进而指出,杀人案发生在台湾,死者尸体、主要证人、证物及相关证据都在台湾。台湾对本土杀人罪行绝对有司法管辖权。陈同佳既然自首,台方应先接收他,然后主动对他讯问、蒐证、起诉。在香港方面的证物方面,除了陈自愿带往台湾的证物外,其它证物,港方会在法律容许下尽量配合台方请求,根据程序处理。
对于台方提出以司法协助来处理该案件,特区政府认为只属借口,与自愿自首无关。过往台方也与其他未有司法协助的地方处理过相类似个案。陈同佳这次自愿自首,又是台方的通缉人士,可以完全在司法协助以外处理。港方提供协助,是基于陈的要求,也必须在台方尊重港方的法律及制度下进行。
对于台方强调港方可以处理陈同佳案件,我们并不同意。特区政府多次重申,香港律政司已就台湾杀人案,充分及全面地考虑了警方的调查及全部所得证据,在香港只有足够证据控告犯罪嫌疑人陈同佳清洗黑钱罪,没有足够证据控告他其他罪行,包括企图谋杀或所谓“蓄意计划杀人罪”。任意要求检察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和法律基础的情况下提出起诉,既不负责任,也不符合秉行公义的原则。特区政府这个立场清晰,并始终如一。
声明还指出,过去一年多,港方多次表明乐意向台提供合法可行协助,以便台方调查台湾杀人案。我们更在今年三月正式向台方提出,派代表团到台磋商杀人案的协作安排,但不获正面回应。对台方至今仍然坚持香港无意受理,这不反映事实,特区政府对此表示失望。
特区政府强烈反对台方妄指犯罪嫌疑人陈同佳自愿自首有政治图谋。由始至终,特区政府皆尽力为受害者伸张正义,也认为陈同佳这次顿悟,决定自愿到台,可令公义得以彰显。特区政府相信,若台方真心秉持公义,应务实处理,不要将事情复杂化,案件希望可以有所进展。(央视记者 张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