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范围内,养老基金正在逐渐适应并接受ESG(环境,社会和治理)投资的理念,但是,大多数养老基金仍未完成从认同该理念到真正进行此类投资的转变。
这背后的原因在于,除南非外的大多数地区的管治法规对ESG投资并不友好。南非的《养老基金法》在鼓励ESG投资方面比别的司法管辖区(比如美国)更进一步,这也给该国带来了大量关注。我们在纽约大学Grunin法律与社会创业中心(New York University's Grunin Centre for Law and Social Entrepreneurship)最近开展的影响力投资法律工作组年会(Impact Investing Legal Working Group annual conference)上也探讨了这个现象。
南非养老基金对ESG投资的监管在本次会议上吸引了诸多与会者的注意力,此次会议着重关注了ESG投资理念如何在南非和美国两种不同的养老基金监管框架中适应和落地的问题。
负责美国退休金储蓄计划的监管机构并没有做出与ESG投资直接相关的规定,但从理论上讲,只要ESG投资产生的财务回报可与非ESG投资相当,养老金监管机构就应该允许基金参与ESG投资。
换句话说,美国强调站在财务回报最大化的角度进行投资。正如一位美国评论员指出的那样,如果美国养老基金认为ESG投资将带来最大的回报,那么他们可以考虑ESG投资,但是这种投资不是基于社会因素的角度而进行的,也即ESG投资也必须从财务指标的角度来进行。
毫不奇怪,尽管越来越多的美国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希望将ESG因素纳入退休金投资组合中,但目前为止,美国养老基金进行的ESG投资仍然较少。
相比之下,南非法规就显得对ESG非常友好,南非《养老基金法》第28条特别提到了ESG投资,法规内容如下:“谨慎的投资者应当考虑可能对基金的可持续表现产生重大影响的全部因素,包括ESG因素。”
虽然第28条并不强迫进行ESG投资,但它的确要求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考虑ESG。 南非金融部门行为监管局(SA Financial Sector Conduct Authority, FSCA)发布了一份声明,这份声明提到养老基金应在其投资策略书(investment policy statements, IPS)中包含对ESG的说明,这一要求也使得ESG投资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
值得注意的是,南非金融部门行为监管局还表示,“限制” ESG投资的基金持有者应解释这种限制会如何有利于该基金,或者,该基金打算采取什么措施纠正这种情况,以及如果他们没有采取补救措施,他们应对此作额外补充说明。
南非与美国的另一个区别是,美国要求养老基金必须严格地以财务收益为基础做决策,南非却没有规定养老基金要不惜一切代价使财务收益最大化。在南非,根据《养老基金法》第28条,南非养老基金不必追求最高的财务回报,他们只要追求“适当的风险调整后收益”或者适合基金流动性需求的财务回报即可。
但“适当”并不意味着南非养老基金在做投资决策时可以不比其美国同行认真或严格。
第28条虽不强迫ESG投资,但是它要求投资者在投资时进行相关ESG问询,尽职调查和投资程序了解,因此,对信托责任(fiduciary duty)的经典定义没有被削弱,信托责任仍然属于南非的普通法范围之内。南非的ESG 相关法规的不同之处在于,南非有法定的依据来支持ESG投资,使其能够与投资充分性原则,责任投资原则和财务稳健性原则的地位保持一致(principles of adequacy, responsibility and financial soundness)。
南非的养老基金监管部门已于2011年引入并逐步强化对ESG因素的考量,2019年年中,南非金融部门行为监管局还就如何将ESG概念整合到养老基金的投资策略书(investment policy statements, IPS)中进行了指导,但是,到目前为止,这些变化对市场的影响相对较小。
ESG投资大部分都集中在一些大型的公共服务基金上。尽管承担着流动性不足的风险,这些基金却可以直接管理项目和投资,并决定产品的发展方向。除了少数具有此等影响力的大型公共部门基金外,很少有南非养老基金能够自主地将他们的投资理念灌输到投资对象之中。
大多数私募基金仍然依靠外部的投资经理帮助他们确定投资策略,这限制了其投资组合的ESG敞口。此外,许多基金更倾向于不经选择地投资于市场公开的投资组合,或者私募股权投资组合,而这些组合不一定与投资者的长期投资目标、回报期望或流动性需求相符合。
但是,鉴于监管环境的支持以及股东积极性的提高,我们几乎可以肯定,南非的ESG投资将会持续增加。毫无疑问,基金将越来越关注ESG,尤其是关注其参与ESG投资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