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贸易投资管理体制
贸易投资法律体系1.贸易管理方面的主要法律《国际贸易管理法》和《进出口管理法》是南非对外贸易管理的基本法律。《国际贸易管理法》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规定了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及其规范程序;规定了《南部非洲关税同盟协定》中某些内容在南非的执行;在该协定的框架内,规定了继续执行的对进出口货物的管制以及关税调整等。
此外,涉及南非外贸管理方面的法律还有《海关与税收法》等。
2.投资管理方面的主要法律《出口信贷与外国投资、再保险法》
和《外汇管制特赦及税收修正法》是南非对外资管理的主要法律。其他与外资管理相关的法律还有:《公司法》、《金融机构投资基金法》等。以上法律对与投资有关的各个领域作了相应的规定。
贸易管理制度1.关税制度根据加入WTO的承诺,南非已显著降低了其关税,95%的产品关税税率已降低到承诺水平内。除纺织品、服装和汽车工业品外,南非已将过去80多种不同的关税水平减少到了在0~30%范围内的8种不同水平。尽管南非的关税制度不断改革,南非的关税表仍相当复杂,对向南非出口造成了不确定的因素。
根据南非、博茨瓦那、莱索托、纳米比亚和斯威士兰5国关税同盟协定,5国实行共同关税。南非负责关税同盟的管理工作。根据事先安排的计算公式,各成员国在获得关税收入以后进行再分配。根据《关税与贸易理事会法》,南非与贸易有关的关税及相关事务由南非关税与贸易理事会负责管理。
在2004年6月28日召开的中南两国经贸联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南非方面向中国政府代表团正式通报了南部非洲关税同盟最近一次贸易部长会议决议,即启动南部非洲关税同盟与中国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
2.主要进口管理制度南非在贸工部登记注册的任何公司都可以经营进出口贸易,不必再申请进出口经营权。企业经营出口贸易,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向贸工部登记注册,注册企业有权享受相关的进出口鼓励政策。
南非对一般商品进口没有限制,但对特殊商品实行许可证管理。根据《进出口管理法》这些商品包括鱼类及鱼制品、某些蔬菜和部分农产品、部分乳产品、部分红茶、发酵饮料、酒类、石油及部分石化产品、放射性矿产品、部分鞋类、所有废旧产品、部分医药产品、对环境有害的产品、赌博器材以及武器等。进口商申请进口许可证需要在贸工部下属的进出口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进口许可证一旦颁发,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为止。
3.主要出口管理制度南非对战略性物资、不可再生资源、农产品和废旧金属等产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由南非贸工部部长负责确定许可证管理产品的目录,并在政府公报上发布。对于钻石的出口则必须向南非钻石委员会注册。根据2003年8月1日实行的《废旧金属制品出口规定》,废旧金属被视作国家资源限制出口。此外,尽管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南非目前仍禁止鸵鸟及其种蛋的出口。
4.其他相关制度南非中央储备银行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南非的外汇管制工作,并通过商业银行中的“授权商”负责执行。目前,南非对经常项目下的外汇管制都已经取消。
投资管理制度1.主要投资促进政策南非通过一系列计划项目促进投资,尤其是国外投资。这些计划项目包括技术支持计划、关键性基础设施计划、中小型企业发展计划、战略产业计划、外国投资补贴计划、产业发展区项目等。
2.投资经营的税收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南非开始实行根据居住地征税的政策。根据与不同国家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非南非居民依然根据在南非的收入纳税。南非的税种主要分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包括所得税、公司二级税、资本收益税和捐赠税;间接税包括增值税、房地产遗产税、印花税、消费及进口税、流通证券税、地区服务顾问费和技能发展费。
目前南非的公司所得税为30%;增值税为14%;特许权税除办公室用品和摩托车为5%以外,其余产品为10%,烟草、烟草制品、酒精饮料和非酒精饮料的特许权税另计。
3.资本项目管理对通过股票投资的外国企业,南非没有任何限制。投资者在购买南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投资时,需确认股票证书上有由授权商注明的“非居民”的字样,以便将来能往国内汇回股息等收益。投资者还应保留投入南非资金的记录。一般来说,南非对非居民投资所得的汇出没有限制。企业在向非南非居民支付股息时不需要储备银行的批准,但需要有一个经过审计的证书,用以证明此项股息是税后交易所得,或是不在管制范围内的资本和利润。
4.其他与投资相关的法律、政策和措施
南非其他与投资相关的法律还有1998年修订的《竞争法》。该法对批准企业的合并有了更严格的规定。根据该法的要求,审查企业合并的内容包括:合并后成立的新企业在市场中是否具有垄断地位、合并产生的影响以及合并带来的好处及原因。修改后的《竞争法》更注重鼓励企业之间开展竞争。南非与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包括2004年5月31日通过的《环境管理法》和《劳工法》等。
贸易投资管理部门南非贸易工业部负责南非对外贸易的管理工作。该部的职能是:制定国家贸易发展规划,制定国内市场竞争规则;引导国内贸易发展方向;制定工业发展规划和投资鼓励政策;制定出口鼓励政策,制定出口信贷和再保险计划;制定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和对外投资计划;负责对外进行经贸谈判,签订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联络各省的经济发展机构,协调各省之间的贸易和投资关系。
2003年7月15日,南非正式成立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取代原有的税贸署。其职能除了继续处理南部非洲关税同盟地区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外,还负责进出口管理、许可证管理、关税体制改革、产业优惠政策的管理和监督,并有权要求当地进出口商提供其商业活动的信息。
其他与贸易投资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还包括:南非国家经济发展和劳工委员会、地区工业发展委员会等。
南非贸易壁垒与投资壁垒
进口限制南非禁止进口非原料类的废旧产品。
此外,贸工部进出口管理局在发放进口许可证前须征得所涉及产品的管理部门同意。由于南非政府部门间协调和工作效率的原因,中国企业抱怨在出口上述产品时往往遭遇拖延,对企业的正常出口造成影响。
技术性贸易壁垒1.与婴幼儿食品相关的法规南非卫生部于2004年5月颁布实施了一项与婴幼儿食品相关的法规。该法规对警示性语句的标注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标注的文字所使用的语言、所在位置、字体的大小高度以及警示框线的颜色和宽度等。法规同时要求对婴儿食品的准备和使用过程中量勺、奶杯和奶瓶的使用以及消毒所用的设备和器具以图示方式提供指导。对于甜炼乳、炼乳、脱脂奶粉、全脂奶粉和代乳品,则要求必须在标签上标注“婴儿不宜”字样。虽然该法规制定的动机可以理解,但该法规对警示性语句做出的明确规定较为苛刻,对已出口产品的销售和未来出口产品的设计、包装均造成了较大影响,对出口商造成了不便。
2.塑壳断路器安全规范南非贸工部于2004年1月修订了关于塑壳断路器安全的强制性规范。该强制性规范涵盖塑壳断路器的安全要求,主要涉及与电路相连的,额定交流电压不超过1000V,额定电流不超过125A,额定运行短路分断能力不超过10KA的塑壳断路器。这一强制性规范相比以前的安全要求有较大的改动,对机电产品提出了更高的安全要求,对中国机电企业对南非出口产生较大影响。
3.关于花生分等级、包装和标志的法规
2004年4月16日,南非农业部制定了关于花生分等级、包装和标志的法规草案。该法规规定,花生(花生仁和花生果)水分含量不得超过7%;出口企业必须向南非政府申请注册代码,花生的所有包装上必须附加标签,标签中应注明南非批准的企业注册代码。但是,国际上通行的花生安全标准为水分含量不超过8.5%,南非此项标准较为苛刻,中国企业即使达到该要求,也会使花生的品质下降(例如脱皮等),影响中国花生在南非的销售。同时,由于申请注册码手续繁琐,对正常贸易造成了拖延。
贸易救济措施南非是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较多的国家之一。至2004年底,南非共对中国发起31起反倾销调查,涉及轻工、土畜产、医保、纺织、五矿等各类产品,其中大部分都征收了高额反倾销税,迫使多种中国产品退出南非市场。目前南非针对中国的尚未完成调查(包括日落复审)的涉案产品共有12项;针对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共有17类产品。
在2004年6月28日召开的中南两国经贸联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南非方面向中国代表团通报了南非内阁决定,即南非政府正式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南非承诺将在今后的反倾销调查中按照WTO通行规则确定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不再坚持引用WTO《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的有关规定。但是,目前南非仍未根据该承诺修改其相关法律法规。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仍使用过去的方法,即按个别公司授予市场经济体地位。该方法于2003年12月实行,采取问卷调查的形式要求被视为按市场经济法则营运的公司提供其自身的正常价值信息。所有信息都必须按正常时间提交,无额外延长时间待遇。如果在所规定时间内没有收到详细信息,调查方可根据已获得信息(包括替代的正常价值)做出临时或最终调查结论。中方希望南非有关方面能够尽快根据相关承诺,修改对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调查的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以市场经济地位确定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
投资壁垒下列公司在向南非当地的信贷机构融资时受到限制:75%及以上的资本、资产为外资持有的公司;75%及以上的营运收入分配给非南非居民的公司;75%及以上的表决权、控制权或75%及以上的资本资产或收入由非南非居民支配或代表的公司。借款限额,即所谓的当地金融支持,根据公司的有效资金确定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可借贷的有效资金的百分比=100%+(南非公司持有股份的百分比/外资持有股份的百分比)×100%
上述借款的定义广泛,实际上包括各种借款和授信形式,如银行贷款、透支、信用和金融租赁等,但不包括货物和服务供应商提供的贸易信用。在中国向南非投资由贸易型投资逐步转向生产型投资的情况下,上述措施限制了中国投资企业在南非市场的融资能力。
其他壁垒根据南非《海事司法管辖法》,如中国国有企业与包括南非在内的其他国家企业发生纠纷时,应其他国家企业的请求,南非有权扣留任何中国国有船舶公司的船舶。南非是世界上惟一有此类规定的国家。2000年以来,中国某远洋运输公司先后有5艘船舶因中国其他国有企业与第三国当事人的债务纠纷被南非法院扣留,使该远洋运输公司的正常业务受到很大影响,并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由于南非《海事司法管辖权》对扣留中国船舶的规定门槛过低,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中国曾多次就此事与南非方面进行交涉。中方要求南非有关方面根据法律授权,豁免中国国有船舶公司不受“关联船舶”规定的影响,妥善处理目前仍在审理的有关案件,避免为两国经贸关系的健康发展带来损害